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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2條紅得很,一大堆人跳出來解釋,法官、檢察官、立法委員、記者、教授學者......,大家一條法條各自表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執不下的結果,現在又說要大法官解釋,然後又產生出另一種爭執:案子只是起訴,法院都還沒受理,現在聲請大法官釋憲等同干擾審理(正確是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適用法條或程序有違憲之虞時,可依職權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是法官的違憲審查權),所以到底要不要釋憲又成另一波新焦點。只是大家吵來吵去,我開始懷疑,他們這樣吵到底是真的關心法制還是只想出鋒頭或幫老闆開罪?

我學司法也一陣子了,由於是為考試而學,所以不會去深究那些法條的來龍去脈以及蘊含意義,如果是考試不考的法條,那就更加不予理會了。不過我有位有理想有熱情的老師(雖然他老說自己是鼠輩),所以對法條的瞭解愈來愈多,也漸漸的明白中華民國的法律裏存在的陷阱實在給他有夠多啊!

我們沒有自己的法律是一大原因。不管是民法刑法還是做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全是從世界各地抄回來的,德國法國瑞士義大利美國和日本,然後中學為體西學為輔,再搞個什麼勞什子的獨獲而創見,終於完成一部部乍看之下很漂亮,用起來老不對勁的法律。還有文字也是一大問題,雖然我始終覺得中文是世界上最美的文字(論字體、演進歷史、運用、意含等等,法文真的比不上中文啦),但是用來寫法律真的有很多缺點。中文往往一個字可以有很多解釋,而且隨著使用者的運用,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相反解釋,這種文字特性用在文學上可以創造出很棒的文學作品,用在法律上就變成很大的解釋空間,再嚴重點就成為法律漏洞了。

憲法五十二條就是個很好的例子,這條文的原文是: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乍看之下沒什麼問題,除非總統犯了內亂罪或外患罪,否則不能對總統進行刑事上的訴究,法條上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本來也這麼以為,直到陳水扁捅出國務機要費這個虎頭蜂窩,我才突然懷疑起這個法條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首先,我質疑的是為什麼僅限內亂罪和外患罪?這問題我想了很久,愈想愈覺奇怪,如果今天總統殺了人,我們也要依照憲法保障總統的職權行使嗎?真的可以等到總統被罷免、解職或任期屆滿再來訴究嗎(假設這個總統也死巴著不肯自動下台)?我這樣比喻好了,如果今天殺人的是你小孩的老師,再假設老師也享有刑事豁免權,你會願意讓老師把這學期教完才去接受刑事訴究,或者立刻要求老師辭職?

我覺得總統在某方面的意義和老師是有點像的,老師要帶領班級、教導學生、當學生們的榜樣,總統也是要領導國家、當全體國民的榜樣;一個殺了人的老師,我想正常的家長都不會願意把小孩交給這位老師,因為我們已經不信任這位老師的人格了,更遑論有這種人格的老師能教導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同樣的,一個剥奪他人生命權的總統,我們也不會信任他的人格,更不信任這樣的總統還能繼續領導國家。所以我實在不明白,在這種情況之下,還讓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有何意義?

隨著國務機要費的紛擾擴大,我這個疑問終於有了解答(因為專家學者們為了要探討52條的適用問題,把當初的立法原意也拿出來討論了一番)。憲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要維護國家元首特具的民主價值,讓總統在位期間,避免政敵利用司法權干擾統帥權的行使,使國政的運作指揮權不受司法程序及辯證所牽絆,講白點,就是讓民選的國家元首,可以擺脫因為選舉恩怨帶來的司法困擾,讓當選的總統可以專心處理國政。

乍看之下也很有道理,可我還是不能認同。沒錯,選舉的時候,各候選人為了當選,會無所不用其極的抺黑對手,但究竟是造謠或者真有其事,這些都是可以驗證的,而司法的作用不就在這裏嗎?檢察官要去調查證據,然後根據證據判斷應否起訴,若是起訴,法院受理後法官會根據雙方證據再決定是否有罪,有罪就是不適任,沒罪就代表造謠,司法終究會釐清事實真相,而這過程應該叫正義,怎麼會是干擾和牽絆?

再說世界各國的民選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的幾乎沒有,美國不用說,當年柯林頓因為和女實習生鬧緋聞,就被獨立檢察官行使過偵察權,德國憲法則規定,總統若涉刑事案件,要交付議會起訴,法國憲法也沒有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的規定,義大利憲法倒是有規定,總統除犯內亂罪外,職務上的行為不受追訴,但是貪污或殺人都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因此如果總統有貪污殺人,一樣要受追訴。所以說來說去,52條又是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了。我們老是以有獨步全球的發明而沾沾自喜,可是有時候,獨步全球真的不全然都是好的啊!

而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質疑檢察官傳喚總統作證違反憲法刑事豁免權的規定,以我的小人之心度她的君子之腹的話,總覺得她出鋒頭、向權勢靠攏的比例大過維護法制、保障人權的比例,不過她這一砲倒也讓我又發現,對哦!所謂的訴究範圍到底有多大(這就是文字形成模糊地帶,進而成為陷阱或漏洞所在)?

黃瑞華法官的訴究範圍顯然很大,不僅不能起訴,連起訴之前的偵查、作證都不可以,所以陳瑞仁檢察官傳喚總統作證違反了憲法規定,侵犯了總統的基本人權。這番說法真的讓我大開眼界,原先我一直以為,只要沒起訴,就不算侵害刑事豁免權,況且作證不是國民的義務嗎?刑事訴訟法裏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不只罰錢還要拘提耶!總統雖然是總統,但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啊!為什麼不能作證?之前到花蓮作證也沒人有異議,現在卻有,這讓人不作其他聯想也很難哦!

這幾天很多人都寫了文章來探討這件事,從人權保障或限制等各方面來討論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範圍究竟到哪裏?法界現在是兩派意見在互槓,而民進黨團則很堅持要為了這件事請大法官釋憲,不管將來釋憲結果如何,對於釋憲這件事,我頗有意見。

眾所周知,民進黨一直將中華民國憲法當屎,尤其是總統,老嚷著要廢憲另立新憲,可是當他遇到屎事時,就忙不迭的把憲法搬出來當保護罩,說什麼依法行政尊重憲法、這是總統的權利等屎話。平常當屎踩,有事時就趕緊把屎挖起來塗在身上,也難怪這總統之位愈來愈臭。但顯然民進黨已練就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的功夫了,畢竟對民進黨而言,憲法雖然是坨屎,但卻是能確保民進黨握有執政權的屎,也是總統可以拒不下台的護身符,雖然臭也得忍,忍無可忍還是要繼續忍才行。

想起很久以前聽過的一句話,某位學者的有感而發(但我忘了這位學者是誰),他說台灣的政治就是被這些台大法律系畢業的亂搞壞的。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卻也讓人無法反駁,因為現在檯面上的政治人物,陳水扁、呂秀蓮、蘇貞昌、謝長廷、林義雄、馬英九個個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奇怪,為什麼讀政治的沒搞政治,卻是讀法律的搞政治),連張忠謀年初在哈佛校友會上都問了呂秀蓮和馬英九,是不是學校沒教好?學校有沒有教好我不曉得,畢竟我又沒唸過台大法律系,但我知道,要當個成功的律師要會知法玩法,只有能將法律玩在股掌之間的律師,才能幫他的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空間。這原是無可厚非,畢竟律師代表當事人,當然要為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做打算,只是當律師把這種技巧用在治理國事上時,就不免讓人感到心寒了,因為律師是服一人之事,政治卻是服眾人之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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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s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