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昨晚在金石堂買了人生第一本壹週刊,將人生寶貴的第一次獻給趙建銘,不是我特別愛
他、關心他哦!絕對不是,純粹因為這件事鬧得滿城風雨,因此極有可能成為今年考試
的熱門考題,所以老師耳提面命要特別關注台開案的發展進度。然後捏,聽說壹週刊有
完整報導和生動圖解,所以只好去買一本來看囉!

那麼到底什麼是內線交易呢?在談內線交易之前要先定義何謂內線消息,就是跟公司的
財務、業務,或者跟該支股票的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股價有重大影響,或是對正常
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消息就是內線消息。舉例來說,鴻海想收購博達,對博
達來說就是一項利多消息,投資人知道博達有救後不會再拋售,這條消息就影響了投資
人的投資決策。當然,所謂的內線消息不單指發生在危急的公司身上,鴻海今年拿到蘋
果十億美金的訂單,這也算內線消息,因為業績好獲利創新高會帶動股價上漲。

至於內線交易則是規定在證券交易法,以下,就是證券交易法對內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 157- 1 條 ← 內線交易規定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
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
  職務之自然人。 ← 台開董事長蘇建德、總經理鍾智文就是這款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 蔡清文、游世一及趙建銘則是這款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
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
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
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
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
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
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第 171 條 ← 違反時的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一
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
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
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看起來霧煞煞嗎?以白話文來說,就是與公司有直接/間接關係的人,知道會影響股票
價格的內線消息,然後在這件消息還沒公開之前,買/賣該股票的行為就叫內線交易,
違反者關3~10年,還可以併罰1000萬~2億罰金。

白話文看來很簡單,但實務上操作卻沒這麼簡單,據說我國有這條內線交易條款以來,
還沒有人因此被判刑確定過,主要就是犯罪事實及其間因果關係認定不易。台灣是成文
法國家,所謂的成文法就是法官要依照法條規定判定此人有罪或無罪,不得任意擴大或
限縮解釋法條,對法條解釋有疑慮時應申請大法官解釋,因此法條規定是法官判刑量刑
最主要依據,與以判例為主的美國不同;而一條完美的法條會詳加規範人事時地物,讓
執法者便於依據從而認定該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以這個標準來看,內線交易條款看來
似乎各項要素都齊備了:
人 → 直/間接關係人
事 → 影響股價之消息
時 → 消息未公開前
地 → 這點沒明白寫出來,不過就是指券商處所
物 → 買/賣股票
既然如此,那還有什麼問題?問題可大了,何謂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要如何確立這項
消息的確是內線消息?消息又要公開多久後才算已公開?買/賣股票是單買單賣的一端
交易或是買完後賣出的二端交易才算?就是這些爭點讓內線交易的認定有現實上的困難


在談台開案之前,先認識一下台開。台開於民國53年6月30日成立,那時候叫台開信託
,屬於金融機構,三年前因為逾放太高,每股淨值跌破面額的一半,一股價格僅買得起
一顆水餃(這就是雞蛋水餃股名稱的由來),所以被打入全額交割股,93年財務報表上
,負債總額高達398億(台開資本額為30億),每股盈餘為-4.12元(白話文就是每一
股淨賠4.12元),94年雖降為229億,但公司持有的不動產也從11億降到4.03億,這
這當中短少的6.98億可想而知是被變賣為公司的營運資金,一家以變賣資產來籌措營
運資金的公司,應該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經營狀況不佳,所以會計師在查完94年度的帳
後,簽發的報告中就明顯指出對台開能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有疑慮,而這樣的公司理性投
資人會危恐避之不及,但趙家卻一口氣買了5001張,說沒有鬼真的很可疑耶!

以下則是台開案的重要時間點:
94年1月27日:台開公告概括讓售信託部門予日盛商銀
94年5月23日:台開公告與日盛商銀簽訂營業與財產讓與契約
94年7月21日:趙建銘、蔡清文、游世一出席三井宴
94年7月25日:彰銀盤後將手中持有的台開股票以每股3.4元分售給蔡清文、游世一、
       簡水綿
94年8月06日:台開完成信託讓售,由金融業轉型土地開發的營建業
94年8月25日:台開取得台銀在內共29家銀行165億的聯貸
94年11月3日:台開從全額交割股恢復成正常交易
至此,台開股價開始由谷底翻升,一路狂飇,到邱毅爆料時台開股價已來到18.95元。
94年底簡水綿將手上持有的台開股票先出售一半,達到損益平衡,剩下來的一半就是實
賺,賣得愈高賺得愈多。

由以上的時間點看來,內線交易嫌疑真的很重吧,但這是我們一般人的看法,法院、檢
察官和辯方律師目前的爭議點則是在內線消息的認定上。目前被認為是利多的內線消息
有三項,日盛併購信託部、台銀等二十九家銀行的聯貸案、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
土地開發案,其中日盛併購信託部已在彰銀賣股之前公告,台中精密園區也是早在前市
長張溫鷹任內就討論的事了,所以這兩點較沒爭議,爭議點在聯貸案上。

檢方認為:銀行團通過聯貸自然是重大的利多消息,台開與銀行團8月25日簽約,三人
     早在7月25日就買進,顯然是在內部消息未公開前就進行交易,已經觸犯證
     交法的內線交易罪。
辯方認為:台開的聯貸雖是利多,但是這項聯貸案不是8月25日才開始商談簽約,早於
     一年前就開始進行,8月25日只是正式公告,大家早就知道了,不是什麼機
     密事件,所以不算內線消息。
法院認為:當然,法院還沒判,因為檢察官還沒正式起訴,這裏說的法院認為是以前的
     判決。法院認為要成立內線消息,必須在消息透露之時該消息是已確定的,
     也就是說就台開案來看,趙蔡游三人於三井宴時,聯貸案尚未正式完成簽約
     ,那麼在法院的認定上,聯貸案在當時只能算傳言,還不算內線消息。

正因為相關事實認定不易,所以成罪困難,世難怪趙家律師代表莊柏林自信滿滿了。更
何況參加餐會的雖然是趙建銘,買股的卻是簡水綿,請注意,簡水綿並非內線交易裏所
規定之人,所以讓內線交易的認定更形困難。也許你要想,簡水綿怎麼不是?她可以從
趙建銘那裏得到台開的內線消息啊!但問題是法條規定的是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
之人,而不是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又獲悉消息之人哦!前面已說過,我國是
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沒規定的禁止任意擴大或限縮解釋,否則這樣以此類推無限制準用
是會天下大亂的,變成每個和趙建銘扯上關係的人管她是陳幸妤或阿卿婦,全都變成涉
嫌重大。而我想,就是基於這點認知,所以趙建銘才會在偵訊中一再強調餐聚歸餐聚、
投資歸投資。

有鑒於我國金融犯罪不僅層出不窮,而且愈來愈大條,大家都在比狠,看誰污得最多,
於是證交法在今年初大修,將原先觸犯內線交易條款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台幣三百萬以下罰金,改為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2億罰金。之所以修正加
重處罰是因為去年陸續爆發太電和博達案,胡洪九及葉素菲將公司當成自家金庫搬運一
空,雖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罰度太輕與其所污金額不成比例,就算真的被判有罪又
不得假釋,了不起也不過關十年,十年後出來又是一條好漢,而且還是個有金山銀山的
好漢,所以常被人詬病是犯罪賺錢。以前國票案的楊瑞仁吞占國票一百零二億二千萬元
,被處以十三年徒刑,相當於坐一天牢賺2,153,846元,連我都心動,犧牲一點自由,
換來後半輩子無憂無愁,每天環遊世界的遊山玩水也花不完,難怪大家都不怕。

其實我覺得幹嘛訂刑度出來呢?既然大家喜歡坐牢賺錢,那就看污多少坐多久來折算嘛
,譬如趙建銘目前每個月薪水十七萬,假設他真如報導所言從台開案中賺了一億,換算
刑期是49年,那就關他49年,而且不得假釋;再狠一點,以平均國民所得來折算,94
年平均國民所得是425,853元,折算刑期不多啦,234年而已,假設可以假釋也得關117
年,讓他有錢沒命花,如果這樣大家還是願意坐牢賺錢,那我們也就認了,畢竟這等勇
氣可不是人人都有啊!

最後,我得鄭重感謝趙建銘,多虧他捅出這個馬蜂窩,讓原本難以背誦的條文條號如今
可是熟的不得了,熟到發霉發爛的程度,我想是一輩子忘不了了,所以請讓我衷心說一
聲:趙建銘,謝謝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ens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