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在中時看到一篇有趣的報導
是關於”性侵害”犯罪的認定,
這讓芭樂想起上刑法課時,
刑法老師講到”性犯罪”講到快中風的模樣,
哈哈哈!很好笑!(對不起,老師!)

好笑原因其來有至,
全因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性交”定義實在很令人噴飯,
條文如下: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這條法案增修出來時,
引來一堆婦產科醫生大肆抗議,
因為法條如此規定,
這些婦產科醫生當場都成了性罪犯,
而且還是常業犯(以此為業,會加重刑責)。
為什麼?不瞭?
因為當婦產科醫生為女病患做內診時,
會將鴨嘴器放入陰道之中,
這個行為完全符合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器物(鴨嘴器)進入他人之性器(陰道)之行為,
所以全台灣的婦產科醫生當場成為以性交為業的常業犯。

所以今年初刑法大修時,
立委諸公們為了解救全台灣的婦產科醫生們,
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修正為: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看出哪裏不同嗎?
新法多了”非基於正當目的”及”使之接合”,
就是這”非基於正當目的”讓芭樂的刑法老師吐血,
因為有哪一項犯罪是”基於正當目的”?
這種多此一舉的修法只替婦產科醫生解套而已,
案例中那位豬頭大哥還是逃不了性侵害罪的前科。

這讓芭樂想起老師在課堂上講的另一個真實案例:
話說某學校一群頑皮的男學生,
在某同學椅子上綁了一枝原子筆,
這個倒楣鬼回座位時沒發現就一屁股坐下,
當場血流如注送醫急救,
而那群肇事的男學生也全被以”性侵害”罪嫌移送法辦。
可憐的小朋友們,
跟上面那位大哥一樣,
就此冠上性侵害前科,
而這個前科會跟著他們一輩子。

要解決這種烏龍案件其實很簡單,
只要在法條中加入”意圖滿足性慾”即可,
不曉得忙碌的立委諸公們為啥就是死也不肯加上這幾個關鍵字,
於是一堆自以為犯了傷害罪的,
法官判下來才發現傷害當場變性侵,
然後進監服刑時還得因此接受獄中大哥們”熱烈的歡迎”。

所以芭樂要提醒那些想修理別人的人,
下手時要挑對部位,
請盡量避開口腔、肛門和性器這些敏感部位,
否則傷害變性侵,
叫冤枉啊!大人!時也不會有人來救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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